(2013)宿中民终字第008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XX俊、宿迁京奥置业有限公司与毛尚全、李凤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尚全,李凤平,XX俊,宿迁京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终字第008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毛尚全。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凤平。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陆兴明,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贾卫龙,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宿迁京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人民路南侧天津花园。法定代表人XX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伟,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原告(反诉被告)XX俊。上诉人毛尚全、李凤平因与被上诉人宿迁京奥置业有限公司、一审原告XX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1)沭民初字第4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毛尚全、李凤平、被上诉人宿迁京奥置业有限公司、一审原告XX俊表示双方就本案争议另行协商解决。宿迁京奥置业有限公司、一审原告XX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毛尚全、李凤平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一审反诉并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毛尚全、李凤平、被上诉人宿迁京奥置业有限公司、一审原告XX俊表示愿意对双方之间的纠纷另行协商解决,宿迁京奥置业有限公司、XX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毛尚全、李凤平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一审反诉并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毛尚全、李凤平撤回其一审反诉并撤回上诉;二、准许宿迁京奥置业有限公司、XX俊撤回起诉;三、撤销沭阳县人民法院(2011)沭民初字第4275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4892元,减半收取2446元,由宿迁京奥置业有限公司、XX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518元,由毛尚全、李凤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892元,减半收取2446元,由上诉人毛尚全、李凤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新权代理审判员 庄云扉代理审判员 覃卫东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丹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