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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荥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荥经县人民检察院诉李某甲、杨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杨某甲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荥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荥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2012年11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荥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荥经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2012年11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荥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荥经县看守所。荥经县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字(2013)第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蒲彦桦独任审理,于2013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欣、代理检察员刘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以来,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等人先后四次窜至荥经县六合乡水池村集体组,盗剥村民王某某、雷某某、李某乙、兰某某、徐某某、翁某某等人栽植的黄柏树皮,共计盗剥黄柏树皮约270余斤,销赃得款700余元。2012年11月24日,二被告人再次窜至集体组盗剥黄柏树皮,被村民发现,二被告人丢弃所盗黄柏树皮逃离现场,后公安民警将二被告人挡获,并查获被盗黄柏树皮88斤。李某甲、杨某甲盗剥黄柏树皮,致黄柏树死亡,经荥经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因被剥皮而死亡的黄柏树价值11500元。另查明,2013年4月18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的亲属代其与受害人王某某、雷某某、李某乙、兰某某、徐某某、翁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当场支付了赔偿款,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二被告人的人口信息、辨认笔录和照片、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现场挡获赃物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荥经县物价局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人资质证书、六合乡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荥经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周某某、徐某某、酉某某、雷某某、兰某某、王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刘某某、孙某某、杨某乙的证言、谅解书、收条及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盗剥他人栽种的黄柏树皮,致黄柏树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当庭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4日起至2013年5月23日止。)二、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4日起至2013年5月23日止。)三、存放于荥经县公安局的作案工具西瓜刀一把、黑色女式无牌摩托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蒲彦桦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俸 美附刑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