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湖执字第349-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涂顺扬与杨筱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顺扬,杨筱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湖执字第349-1号申请执行人:涂顺扬,男,1940年7月3日生。被执行人:杨筱玉,女,汉族,1964年7月13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该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杨筱玉和郑建惠共有的位于****住房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祖龙审判员  方 敏审判员  黄 刚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清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