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法民初字第0100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李俊与赵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赵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法民初字第01003号原告李俊。被告赵晓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诉被告赵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七日内,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春秀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婉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