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赣城民初字第008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孙传平与黄晓伟、昝明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传平,黄晓伟,昝明红,王星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城民初字第0088号原告孙传平,居民。委托的代理人相入亮。被告黄晓伟,居民。被告昝明红,居民。被告王星星,居民。本院在审理孙传平与被告黄晓伟、昝明红、王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传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穆加友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晓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