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商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江苏三恒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南京市六合区洪景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三恒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市六合区洪景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商初字第225号原告江苏三恒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常州市金坛市东环一路15-304室。法定代表人谭丽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童建明,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六合区洪景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法定代表人李洪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三恒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六合区洪景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三恒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77元,由原告江苏三恒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家权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