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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商初字第2055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20-06-23

案件名称

青岛港桥一凯旋转门材料有限公司与青岛伯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青岛港桥一凯旋转门材料有限公司;青岛伯森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商初字第20556号 原告青岛港桥一凯旋转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康宁路1号北舍9号楼4单元201户,组织机构代码79401799-7。 法定代表人卢焕庚。 被告青岛伯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44-46号25层2511户。 法定代表人刘广蕾。 担保人卢杰,女,汉族,1972年7月20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港桥一凯旋转门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伯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青岛伯森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卢杰为原告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伯森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担保人卢杰名下的鲁B×××××号车辆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丁卉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