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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一初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51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被告杜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景兰芳代理审判员  杨录海人民陪审员  杨拉乾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