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民一初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51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被告杜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景兰芳代理审判员 杨录海人民陪审员 杨拉乾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