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饶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饶民初字第28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令江审判员 吕志欣审判员 段占兵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齐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