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故民二初字第206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故民二初字第2069号原告张某某,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徐恩泽,男,汉族,退休干部。被告李某某,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袁章宏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