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阜阳市鑫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孙勇、孙孟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鑫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勇,孙孟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鑫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代俊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光杰、母金峰,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勇,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孙孟飞,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01977号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孙勇支付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鑫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人民币51000元,被执行人孙孟飞在25719.5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1075元。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019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