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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初字第276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韩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2764号原告安某某,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西阿超乡西阿超村。被告韩某某,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淑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淑侠负担。审判员  孙海宇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原文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