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初字第276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韩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2764号原告安某某,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西阿超乡西阿超村。被告韩某某,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淑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淑侠负担。审判员 孙海宇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原文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