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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庐民一初字第0143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葛圣华与合肥广宇新型门窗有限公司、谢岩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4-1-01438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圣华,合肥广宇新型门窗有限公司,谢岩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庐民一初字第01438号原告:葛圣华,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刘辉,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广宇新型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永明,总经理。被告:谢岩松,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葛圣华与合肥广宇新型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门窗公司)、谢岩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葛圣华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保全广宇门窗公司和谢岩松价值22300元财产,并以王玉峰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西梅园居A座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葛圣华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合肥广宇新型门窗有限公司和谢岩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223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王玉峰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西梅园居A座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一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亚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