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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宾民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曹小容与赵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小容,赵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宾民保字第33-1号原告曹小容。被告赵勇华。原告曹小容与被告赵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3)宜宾民初字第1195号。诉讼中原告曹小容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赵勇华位于宜宾县振兴路金沙尚品*幢*楼*号。本院认为,原告曹小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勇华位于宜宾县振兴路金沙尚品*幢*楼*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玲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