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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商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励可与史雅春、奚汉雄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励可,史雅春,奚汉雄,胡芬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496号原告:励可。被告:史雅春。被告:奚汉雄。被告:胡芬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励可诉被告史雅春、奚汉雄、胡芬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励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励可负担。审判员  黄仙方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俏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