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安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良申请执行李文华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良,李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安执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李良,男。法定代理人倪高容(系李良之母)。被执行人李文华,男。本院在执行李良申请执行李文华抚养费纠纷(案号﹤2011﹥江安民初字第1077号)一案中,于2013年4月11日向宜宾新宇酒业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被执行人李文华在宜宾新宇酒业有限公司工资收入3295元(每月扣留850元),故申请执行人李良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江安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象桥审 判 员 成关云代理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锦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