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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秀执恢字第0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白海军申请执行邵邦林、杨东民间借贷纠纷解除冻结裁定书1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海军,邵邦林,杨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秀执恢字第00010-3号申请执行人:白海军,男,1979年5月出生,住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邵邦林,男,1960年11月出生,住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杨东,男,汉族,住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的(2008)宜秀民一初字第006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被执行人对杨东在徽商银行安庆中兴路支行开户号为1691301011003939308帐户内的存款6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霖审判员  何 俊审判员  于慧苗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