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执民字第428-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朱芹迪、许光成等与郑华新、程林桔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朱芹迪,许光成,黄玲玲,许媛媛,许梦青,郑华新,程林桔,吴阿程,郑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乐执民字第428-2号申请执行人朱芹迪。申请执行人许光成。申请执行人黄玲玲。申请执行人许媛媛。申请执行人许梦青。被执行人郑华新。被执行人程林桔。被执行人吴阿程。被执行人郑华峰。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2)温乐商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朱芹迪、许光成、黄玲玲、许媛媛、许梦青与被执行人郑华新、程林桔、吴阿程、郑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郑华峰在乐清市石帆镇朴湖二村有一处房产(房产证号:2××f01340;宗地号:037-002-0681-0000)、被执行人程林桔在乐清市乐成镇深港大厦16A1室有一处房产(权证号:010f346**)、被执行人程林桔、郑华新在虹桥镇四村振兴北路68号有一处共有房产(权证号:120f01279;宗地号:027-002-0769-0000)、被执行人吴阿程在乐清市下官塘村有一处使用土地(宗地号:035-009-0165-0000、035-009-0126-0000);被执行人在银行有银行存款共计923916.7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上述银行存款;查封上述房产及使用的土地;现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温乐执民字第428号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执行员 郑建财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阮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