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鲁刑三复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孟潮故意杀人罪,孟潮故意伤害罪等死刑复核案件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孟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鲁刑三复字第55号被告人孟潮,无业。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新泰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尹逊辉,山东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潮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被告人田某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附带民事诉原告人刘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泰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孟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令被告人孟潮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经济损失共计313290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复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因被告人孟潮没有委托辩护人,本院依法为其指定了辩护人。现已复核终结。复核期间,辩护人提出了“孟潮捅伤被害人蔡某和程某某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而非故意伤害和抢劫;孟潮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认罪态度好,且杀人犯罪的起因是被害人母亲对其辱骂,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请求作出公正合理判决”的辩护意见。经复核确认:一、故意杀人、敲诈勒索犯罪事实被告人孟潮因其网友田某某提出分手及给田某某打电话时被刘某某接听发生过口角,遂产生报复刘某某的恶念。2011年10月15日16时许,孟潮以滑旱冰为由,将刘某某之子米某某带至山东省新泰市造纸厂一处废墟中,持砖块砸伤其头部,后踹入机井内,致米某某溺水死亡。而后又至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南关村刘某某的租住房内,持刀将刘某某之女米某杀害。次日上午9时许,孟潮给刘某某打电话,声称其子米某某在其手中,向刘某某索要现金10万元。后因被公安机关抓获未果。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证人证言:(1)刘某某证实,(2011年10月15日)下午5点40分左右,其下班回到在南关村一街租住的房屋,喊儿子没人答应,进屋后就发现女儿米某倒在地上,身上到处是血,已经死了,儿子米某某也不见了。其当天中午回家时,儿子、女儿都在家,听他们说一个叫孟潮的人上午去其家了,想带着他俩去滑旱冰,女儿说写作业没去,孟潮带米某某去的,旱冰场没开门就回来了,孟潮说下午再去。当时其还嘱咐儿子别跟孟潮出去,儿子不听。其下午就上班去了。孟潮是陕西人,和其同事田某某是网友。国庆假期后的一天上午九点多,其和田某某正在上班,田某某的电话一直没停过,刚挂断又响了,她在通话时突然就哭了,其认为对方是田某某的对象王某,可能是说了什么过分的话惹的田某某哭了,其看不下去了,就夺过电话冲对方说“田某(即田某某)对你够可以的了,你想干嘛”,对方和自己对骂起来,田某某一听骂人了就夺下电话挂断了。现在想想,对方骂人的话不像本地口音。女儿米某被杀之后,她的手机也不见了。10月16日上午9点多,其手机响了一下,显示号码是女儿的手机号,其正纳闷时,收到一条短信,让其准备好10万块钱放在青云山玉皇庙。其紧接着拨打女儿的手机,听到是孟潮的声音,说儿子在他手上,赶紧准备钱,晚了就要其儿子的命。(2)田某某证实,2011年10月15日17时50分左右,其在小区门口碰见孟潮,他上衣外套脱着,包着他的右手,穿的紫色毛衣和白色旅游鞋上有血迹,问他怎么了,他不说。接着就跟其回到家里。进了东边的大卧室后,孟潮打开衣服,带出了一把三十多公分的尖刀,见他右手掌下侧有一个大约两公分长的伤口,很深,他用白酒消了毒,用绷带包扎起来。还让给他擦掉鞋上的血,其没听清,把鞋泡在了水盆里,又拿出来擦了擦上面的血迹,孟潮把鞋放在洗衣机里甩干,后穿上走了,刀子也拿走了。当天晚上警察来问孟潮的下落,其没有说出他租房的位置。第二天早晨才知道孟潮把刘某某的女儿给杀死了,把他儿子弄走了,一直找不到。(3)王某证实,2011年10月15日下午6点左右,其与朋友王某某正在家里玩,孟潮跟着其妻子田某某进了家门,他用左手捂着右手,两人进了大卧室有十五六分钟就出来了,出来时孟潮右手缠着纱布,田某某还把一盆水端到孟潮面前,不一会又端到卫生间里,干的什么没看清。孟潮是7点钟的时候走的。(4)王某某证实,2011年10月15日下午,其在王某家时,田某某领着一个20多岁的小伙子回家,小伙子右手受伤了,田某某拿着一瓶酒进了卧室。(5)娄某某(刘某某的二姐夫)证实,2011年10月15日下午5点50分,其接到刘某某电话,说她女儿死了,儿子找不着了,就和刘守花(刘某某二姐)到了刘某某租的房子里,看到她抱着米某的头,下面有不少血,右腮部有个很深的刀口,脖子上有不少血,已经不行了。刘守花亦证实上述情况。(6)董某某证实,有一个身高一米七多、挺瘦、20多岁的外地人租住其家的房子。16日上午八九点钟,其见到那个小伙子右手上缠着纱布。听说有个女的曾经和他来过。2、现场勘查笔录(1)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出具的新公(刑)勘(2011)422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载明,于2011年10月15日19时至21时30分对米某被害现场进行勘查。现场位于新泰市青云办事处南关村王明家(刘某某房东,刘租住其东堂屋),大门口西侧及门厅西南角地面有点滴状红色斑迹,门厅北墙上东扇铝合金门框及对应处南墙上有抛甩状红色斑迹,院内地面有成趟点滴状红色斑迹。中心现场位于东堂屋,顶南墙靠西墙有一双人床,床中部散落马扎、附有红色斑迹的卫生纸、书包、书本、破损的女士眼镜。床单中部有滩状红色斑迹,床东侧地面上头东北脚西南仰卧一女尸,双手、腹部、面部、颈部附着大量红色斑迹,尸体下面及头北侧有滩状红色斑迹。(2)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出具的新公(刑)勘(2011)423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载明,于2011年10月16日14时20分至15时50分对米某某被害现场进行勘查。现场位于新泰市青云办事处南关村废弃的新泰纸厂,周边院墙部分倒塌,厂区内有大量瓦砾及半坍塌的旧房,距南院墙10m、西院墙15m有一口井,内径270cm,水面距井口320cm,水面漂有一尸体。3、鉴定意见(1)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出具的新公(刑)鉴(尸)字(2011)1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米某头部、面部、颈部、躯干部、右上肢有多处裂创,边缘均较整齐,创腔内无组织间桥,符合锐器作用形成,结合部分裂创一侧创角锐、一侧创角钝的特征,推断致伤物为单刃锐器。解剖见右颈内静脉断裂,右肺破裂、右肝破裂,米某系颈静脉断裂、肺脏破裂、肝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出具的新公(刑)鉴(尸)字(2011)1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米某某头顶部有一5.5cm长的头皮裂伤,边缘不整齐,创腔内有组织间桥,属钝器伤,头皮挫伤、面部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形成。鼻孔周围有细小均匀的白色泡沫,双眼结膜下出血,牙龈有出血点,双手指甲紫绀,双肺水肿,肺叶间有少量出血斑,心脏表面有出血点,气管内有多量白色泡沫,结合头面部损伤程度不重,分析米某某符合溺死。(3)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公(泰)鉴(遗传)字(2011)569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在送检的床单、现场血迹、大门外地面血迹、大门北侧地面血迹、孟潮衣物上检出的血迹系受害人米某所留的似然比率为2.5137900×1017。送检院中央血迹、院内铝合金门框血迹、院内圈门东侧墙面血迹、大门内南地面血迹检出人血,系孟潮所留的似然比率为3.5777904×1018。送检的匕首上检出人血,系孟潮和米某共同所留。4、物证(1)从孟潮租住房南墙所挂旅行包中提取黄色手柄的匕首(底部有血迹),经当庭出示,孟潮确认是其杀害米某所用。(2)从孟潮身上扣押的黑色直板手机一部(照片),经当庭出示,孟潮供认系其杀害米某后拿走的手机,并用该手机给刘某某打电话、发短信进行敲诈。(3)从孟潮租房处提取的黑色夹克、紫色毛衣、蓝色牛仔裤(照片),经当庭出示,孟潮供认系其作案时所穿。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指认现场光盘、打捞现场光盘证实,孟潮指认杀人现场及打捞被害人米某某的情况。(2)侦查机关从被害人米某手机中调取的电子数据证实,刘某某被敲诈勒索的情况。6、被告人供述孟潮供述,其和田某某是网友,因田某某要和自己分手,心情不好,就想杀人报复。因为有一次其给田某某打电话的时候,有个女人在旁边骂自己,感觉是刘姐(刘某某)的声音,所以想杀她的儿女报复她。(2011年10月15日)下午4点多先杀了她儿子,然后到她家中杀了她女儿,时间是5点25分。15日早上8点30分左右,其去了刘某某家,当时刘不在家,其提出带两个小孩去滑旱冰,小女孩写作业不出去,就带小男孩去的。因为上午体育场没开门,又把小男孩送回了家。下午快2点时,其又去了刘某某家,带小男孩去滑了一个多小时的旱冰。后领着他从体育公园往东走,穿过一条土路时,见北侧有一片废墟,还有个池子,见周围没人,就想杀死他,趁小男孩不注意,捡起一块砖头就朝他头顶位置使劲砸了一下,他转身问其干什么,其什么也没说,又用右脚使劲踹他头部左侧眼睛位置,踹了两下,他蹲在地上,这时正前方过来一个女的,其怕被人发现,就使劲一脚踹在他面部位置,把他踹到水池壁附近了,见那个女的离自己越来越近,就赶紧想走,转身没走两步就听见水池里面“噗通”一声,就知道小男孩被自己踹进水池子里了。其赶紧跑到电视塔广场的大屏幕下,等了半个多小时后,又回到了水池子那边,发现小男孩尸体面部朝下漂在水里,知道他肯定死了。这时候想反正是杀了一个了,把他姐一块杀了吧,就去了刘某某的出租屋。用事先放在厕所旁边屋里的刀子朝小女孩右腹部、右面部、颈部、胸部各捅了一刀,朝她头部左侧、耳朵位置捅了几刀,又朝她后背腰部捅了两刀。临走时顺手把饭桌上一个蓝、黑相间的直板手机拿走了。走到大门时,被铝合金门挂住了衣服,其使劲挣开时,刀子把右手手心划破了,血流不止,其就去了田某某家,让田某某用白酒给其消毒,并把带血的鞋刷了。次日早晨9点多钟,其突然想起来家里面很穷,应拿小男孩当诱饵狠狠向刘某某要上一笔钱,然后把这些钱给父母,就用女孩的手机给刘某某发短信,提出要十万元钱才能把儿子还给他,她回短信表示同意。二、故意伤害犯罪事实(一)2011年9月15日7时许,被告人孟潮与田某某在山东省新泰市银河路天天宾馆308房间约会时,被田某某的丈夫王某堵住,孟潮与王某发生争执,后持刀将王某右腿捅致重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陈述王某陈述,其对象田某某和孟潮网上认识后,关系不正常。2011年9月15日早上,其尾随田某某到了天天宾馆308房间,与孟潮发生厮打,后被孟潮用刀子捅了大腿。2、证人证言(1)田某某证实,2011年9月15日7点钟左右,丈夫王某把其和孟潮堵在天天宾馆308房间,王某先动手打的孟潮,孟潮用刀子捅伤了王某的右腿。其害怕孟潮再惹事就把刀子扔到平阳河里了。(2)刘树利(天天宾馆老板)证实,2011年9月15日7时许,住在其宾馆308房间的孟潮和一个女的上了三楼,过了有一分钟,门口进来一个30多岁开三轮摩托车的男子,问了情况后也上了三楼。过了约5分钟,孟潮捂着鼻子跑下来,见他鼻子破了,其到了三楼看到那个男子右腿上破了,那个女的说该男子是她丈夫。3、鉴定意见(1)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新公(刑)鉴(伤)字(2011)175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证实,王某右腘窝刀刺伤,腘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为重伤。(2)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咨询中心公(泰)鉴(复核)字(2011)385号关于对新公(刑)鉴(伤)字(2011)1754号鉴定书的复核鉴定认为,该鉴定书认定王某右腘窝刀刺伤、腘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伤情属实,运用鉴定标准条文准确,重伤鉴定结论予以维持。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证实,刘树利从10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孟潮就是2011年9月15日7时在天天宾馆将人捅伤的人。5、被告人供述孟潮对其在新泰市天天宾馆308房间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捅伤王某腿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二)2011年10月4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孟潮在新泰市平阳河公园闲玩时,无意中被人碰了一下,便朝被害人蔡某后背捅刺一刀,致其重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陈述蔡某陈述,2011年10月4日晚上6点30分左右,其在平阳河公园飞翔滑轮俱乐部西边荡秋千时,被一个二十八九岁、穿着黑衣服的男子捅伤了右后背。2、证人证言(1)田某某证实,2011年国庆节以后,孟潮说,他在平阳河公园那边用刀捅了一个人肩部一刀。(2)于海港证实,2011年10月4日18时40分左右,其与蔡某、陈淑雅在平阳河公园北段荡完秋千往回走时,蔡某被一个20多岁的男的捅伤了后背,那个人带着口罩,黑边的眼镜。陈淑雅亦证实上述情况。3、鉴定意见(1)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新公(刑)鉴(伤)字(2011)168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证实,蔡某右胸背部刀刺伤致右肺裂伤,行开胸手术,损伤为重伤。(2)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咨询中心公(泰)鉴(复核)字(2011)370号关于对新(公)鉴(伤)字(2011)1681鉴定书的复核鉴定认为,该鉴定书认定蔡某右胸背部刀刺伤致右肺裂伤行开胸手术治疗伤情属实,重伤结论予以维持。4、被告人供述孟潮供述,2011年国庆假期期间,其在平阳河公园自行车俱乐部以北荡秋千的位置从北向南走,无意中和从南向北并排走的两男一女中东边那个男的碰了一下,其当时挺生气,就想用刀子捅他。他们荡完秋千后,其就在后面悄悄跟着他们,走到自行车俱乐部西边时,其从后边照那个男的后背捅了一刀子。三、抢劫犯罪事实2011年10月6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孟潮在新泰市平阳河公园闲玩时,见被害人程某某拿着手机和人聊天,便产生抢劫恶念,趁其不备朝程某某右肩部捅刺两刀,致其轻伤。后未找到手机而仓皇逃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陈述程某某陈述,2011年10月6日晚7点20左右,其和李路在平阳河公园的石凳子上聊天,被一个小伙子用刀子捅了右肩膀两下。其手机是齐乐牌,直板宽屏的那种,当时其拿出手机看了一下时间,手机屏在晚上显得很亮。2、证人证言李路证实,2011年10月6日晚上7点20分左右,其男友程某某的肩膀被一个二十多岁穿黑色外套的人用刀捅了一下。3、鉴定意见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新公(刑)鉴(伤)字(2011)170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证实,程某某颈部软组织裂伤长达5cm以上,右肩背部软组织裂伤,损伤为轻伤。4、被告人供述孟潮供述,2011年国庆假期的一天晚上七八点钟,其在新泰市平阳河公园看到一对男女坐在一个石凳上搂抱着,男的拿了个手机,显示屏挺大,其当时就相中了,想抢过来,后看准时机,趁他们不备,朝那个男的肩部右侧部位扎了一刀子,扎完后,发现他的手机不见了,其没敢在那里找,就跑到公园东边的马路上去了。认定本案事实的综合证据:1、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证实,2011年9月16日、10月4日、10月6日、10月15日,王某、于海港、程某某、刘某某分别于案发后报警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情况。2011年10月16日14时,民警将犯罪嫌疑人孟潮抓获。经审讯,其交代了杀害米某某和米某的犯罪事实,并交代了持刀捅伤王某、蔡某、并抢劫程某某的犯罪事实。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孟潮及被害人身份情况。3、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鲁安康(2012)精鉴字第193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实,孟潮作案时无精神病性障碍;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以上证据,均经原审当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所提“孟潮捅伤被害人蔡某和程某某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而非故意伤害和抢劫;孟潮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认罪态度好,且杀人犯罪的起因是被害人母亲对其辱骂,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请求作出公正合理判决”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孟潮持刀捅伤被害人蔡某的行为,虽然从形式上触犯了两个罪名即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但属于想象的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根据孟潮在侦查阶段的主动供述,其持刀捅刺被害人程某某是相中了他的手机想抢过来,该供述与程某某陈述的当时其拿出直板宽屏手机看了一下时间的情节吻合,虽然其捅人后未找到手机而仓皇逃离,但并不影响其罪名成立,一审认定其构成抢劫罪定性准确,故辩护人有关上述两起犯罪属于寻衅滋事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孟潮在短短一个月内实施多起犯罪,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不属于初犯、偶犯,且因网友提出分手及与被害人母亲发生口角便泄愤报复,残忍杀害两名无辜儿童,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虽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不足以从轻处罚,故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潮因网友提出分手及与人发生口角而生报复恶念,迁怒于无辜,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致两名儿童死亡,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其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未果),并致人轻伤,构成抢劫罪,均应依法惩处,并应数罪并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同意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泰刑一初字第7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孟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的刑事判决。本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审 判 长 孟 健审 判 员 王爱胜代理审判员 辛丽英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严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