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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一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余有根与王生明、汪祥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有根,王生明,汪祥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149号原告:余有根,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王生明,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汪祥保,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于2013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余有根诉被告王生明、被告汪祥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余有根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办理相关缓、减、免交诉讼费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夏兴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