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淳执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方增营与陕西省秦阳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增营,陕西省秦阳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淳执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方增营,男,生于1977���2月22日,汉族,住淳化县秦阳铭居小区8-2-201室,干部。被执行人陕西省秦阳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秦宝小区**号楼门面房*层*号。法定代表人李宗仁,男,系该公司负责人。方增营申请执行陕西省秦阳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2013)淳民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共计1760元及50元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本案所有标的履行完毕,且申请人已实际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淳民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新兵审判员 王整风审判员 张艳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