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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柳卫东与被告鹤壁鹤煤众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卫东,鹤壁鹤煤众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886号原告柳卫东,男,1968年5月27日生,汉族。被告鹤壁鹤煤众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原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多种经营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春雷路南段。法定代表人于红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卫东与被告鹤壁鹤煤众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卫东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柳卫东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珂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国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