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徐广宇与吉林市众森木业有限公司、姜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广宇,吉林市众森木业有限公司,姜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320号原告:徐广宇,男,1990年5月13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越北镇虹园村七组。被告:吉林市众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金珠工业区吉钢大路南。法定代表人:耿长春,具体情况不详。被告:姜威,男,1978年9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铁路家属区18-2-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广宇诉被告吉林市众森木业有限公司、姜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广宇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广宇以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广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免予收取。审 判 员 安巍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