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执民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董玉兰与王伟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董玉兰,王伟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乐执民字第747号申请执行人董玉兰。被执行人王伟芬。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2)温乐商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董玉兰与被执行人王伟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没有存款,被执行人在乐清市乐成镇建设西路96号有一处房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由(2013)温乐执非字第610号案件依法将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移送拍卖并依法扣留被执行人的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资收入;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在乐清日报予以曝光。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温乐执民字第747号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执行员 郑建财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阮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