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慈溪市明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亿佳电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明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亿佳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225号原告:慈溪市明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南圆村半横路91号。法定代表人:潘校泽,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励青,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亿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上舍村。法定代表人:郑再强,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明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亿佳电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亿佳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明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4506元,减半收取计2253元,由原告宁波亿佳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