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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瑞祥与张连东、逯海东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祥,张连东,逯海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初字第68号原告刘瑞祥,1967年2月28日。被告张连东,1967年12月2日。被告逯海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瑞祥诉被告张连东、逯海东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楼房一套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后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会启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郄本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