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瑞祥与张连东、逯海东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祥,张连东,逯海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初字第68号原告刘瑞祥,1967年2月28日。被告张连东,1967年12月2日。被告逯海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瑞祥诉被告张连东、逯海东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楼房一套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后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会启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郄本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