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二初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锦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娥物业服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锦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0367号原告西安锦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卫军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娥。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锦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娥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锦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锦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7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98.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王 援代理审判员 苏亦南代理审判员 郭富丽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