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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刑执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李继飞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继飞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1186号罪犯李继飞,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9日作出(2010)吴江少刑初字第00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继飞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0年9月30日经以(2010)苏中少刑终字第00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11月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于2013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认为,罪犯李继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针对罪犯李继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继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继飞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五天(刑期至2013年5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艳代理审判员  倪海力代理审判员  李晓磊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亦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