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民一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康吉生与吴宝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吉生,吴宝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882号原告:康吉生,男,1972年6月24日生,汉族,吉化高碳醇厂工人,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刘建华,男,1972年4月12日生,汉族,吉林市教育局公务员,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吴宝杰,女,1974年6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陈海,吉林市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永志,吉林市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吉生诉被告吴宝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吉生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吉生以另案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康吉生承担。代理审判员 崔思文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