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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法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赵云与李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云,李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赵云。被执行人李小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荔民初字第77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云与被执行人李小平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小平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2008)荔民初字第77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覃丽文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