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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郭东元与徐养利、赵春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东元,徐养利,赵春续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695号原告郭东元,男,195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养利,女,195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春续,男,195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东元诉被告徐养利、赵春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东元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主张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东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郭东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惠五七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