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刘喜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784号罪犯刘喜生,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绥德县辛店乡居委会千狮桥路86号。因犯强迫卖淫罪经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2010)绥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率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自二〇一〇年一月九日至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止。于2010年12月2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刘喜生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刘喜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已的言行,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积极参加狱内的各项活动,真诚踏实改造。二、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学习态度端正,能认真听讲,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优异。三、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在担任井下皮带司机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学习技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2011年4月至2013年1月计分考核累计获1559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559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喜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喜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喜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