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刑执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李雪彬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雪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1323号罪犯李雪彬,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服刑。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9日作出(2010)吴江刑二初字第05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雪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江苏省吴江市检察院提出抗诉,2011年7月11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苏中刑二终字第00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雪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11年7月2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于2013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认为,罪犯李雪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该犯在服刑期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针对罪犯李雪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雪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雪彬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汉军审判员 刘 萍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世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