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孟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程元涛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元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孟刑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元涛,男,43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元涛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思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元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09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程元涛无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报废的豫CW09**号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孟津县城汉魏大道电厂门前东侧,撞住由北向南横穿道路的李某A,造成程元涛、李某A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双方均未在现场及时报案,车辆已移离现场。经认定:程元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李某A的伤情为重伤。另查明,民事赔偿双方已协商解决,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伤者李某A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程元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A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元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报废的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程元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民事赔偿双方已协商解决,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伤者李某A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程元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元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谢晓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