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执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高兴华与杨庆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兴华,杨庆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晋执字第00130号申请执行人高兴华被执行人杨庆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2)晋樵民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庆丰银行存款。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李战水执行员 王英占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利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