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吉中民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日春、刘建华、魏众、李清、张桂林与被执行人张学、王德全、吉林市吉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日春,刘建华,魏众,李清,张桂林,张学,王德全,吉林市吉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中民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崔日春,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刘建华,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魏众,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李清,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张桂林,住吉林市。五名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良,北京市法典航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五名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川,北京市法典航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张学,住吉林市。被执行人王德全,住吉林市。被执行人吉林市吉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吉林市高新区海口路181号。法定代表人关志群,董事长。三名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董仲森,吉林证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申请执行人崔日春、刘建华、魏众、李清、张桂林与被执行人张学、王德全、吉林市吉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1)吉中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为:一、六名原告崔日春、刘建华、魏众、李清、刘佳、张桂林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将授权委托书提交给被告张学、王德全、吉林市吉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学、王德全、吉林市吉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授权委托书后10日内向授权委托书确定的收房人交付如下房屋(以交付钥匙为准),具体房号如下:中华景苑1号楼159号地下车库、中华景苑1号楼161号地下车库、中华景苑2号楼176号地下车库、中华景苑3号楼67号地下车库、中华雅苑1-1-5-07号房、中华雅苑1-1-3-04号房、中华雅苑1-1-5-08号房、中华雅苑1-2-11-39号房、中华雅苑1-1-11-19号房、中华雅苑1-1-11-20号房、中华雅苑1-2-3-23号房、中华雅苑1-3-11-60号房、中华雅苑2#-34号车库、中华雅苑2#-35号车库、中华雅苑2#-36号车库。如逾期不能交付,则被告张学、王德全、吉林市吉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六名原告相应价款6571994元(以房屋明细表载明的价格为准)。二、被告张学、王德全、吉林市吉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六名原告拟办理产权名单后30个工作日内协助六名原告对以下房屋办理产权登记:中华景苑1-1-2-003号房(已交付)、中华景苑1-2-2-101号房(已交付)、中华景苑1-2-3-104号房(已交付)、中华景苑1-1-26-096号房(已交付)、中华景苑1-2-26-193号房(已交付)、中华景苑2-2-33-370号房(已交付)、中华景苑3-2-33-250号房(已交付)、中华雅苑1-1-5-07号房、中华雅苑1-1-5-08号房。三、六名原告与被告张学、王德全、吉林市吉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同意执行股权转让协议书第一条第2款的约定,由被告张学、王德全、吉林市吉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下房屋在2012年10月9日后10日内协助六名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中华雅苑1-1-3-04号房、中华雅苑1-2-11-39号房、中华雅苑1-1-11-19号房、中华雅苑1-1-11-20号房、中华雅苑1-2-3-23号房、中华雅苑1-3-11-60号房、中华雅苑2#-34号车库、中华雅苑2#-35号车库、中华雅苑2#-36号车库。如因被告张学、王德全、吉林市吉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逾期未办理,被告张学、王德全、吉林市吉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按违约部分的房屋价款(以房屋明细表载明的价格为准)的日万分之四向六名原告支付违约金。四、六名原告自动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诉讼费40480元,由六名原告负担20240元,由被告张学、王德全、吉林市吉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240元。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崔日春、刘建华、魏众、李清、张桂林的委托代理人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执行保留债权。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吉中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凯审 判 员  刘天舒代理审判员  孙大鹏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辛晓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