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甬城物业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与罗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甬城物业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罗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民初字第415号原告:宁波市鄞州甬城物业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负责人:陈开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兵来。被告:罗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甬城物业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诉被告罗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通过其他途径处理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甬城物业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甬城物业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军营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丁晓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