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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沿滩民一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周晓丽诉章大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沿滩民一初字第263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章某某,男,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于2013年4月24日以与被告章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廖向东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