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杞民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汤某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杞民初字第1172号原告汤某某,女,1966年9月23日生。被告陈某,男,1964年7月12日生。原告汤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某某、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89年6月27日在城关镇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发现感情不和。婚后生育一子名陈某某,一女陈紫钰。原、被告现已分居二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儿子陈某某尚在校就读,学费、抚养费由我和被告共同承担。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原告抚养女儿陈紫钰,被告负担抚养费;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辩称:夫妻感情好,吃住都在一起,什么事情都依着原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9年6月27日在城关镇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婚后于1990年农历9月25日生一子名陈某某,1991年农历3月16日生育一女名陈紫钰。现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结婚时间长久,双方一直在一起生活,双方应本着珍惜家庭、维护亲情、有利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努力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原告请求离婚,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汤某某要求与被告陈某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明阳审判员 刘献和审判员 万朝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忠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