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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三初字第008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三初字第00833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谢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季忠诚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会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