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涿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莫涛诉莫如甫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涛,莫如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涿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莫涛,住涿州市。被执行人:莫如甫,住涿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涛与莫如甫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0)涿民初字第2598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0)涿民初字第2598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立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