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杨选亮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选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906号罪犯杨选亮,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潼关县。因犯盗窃罪罪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以(2009)临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3月17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杨选亮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杨选亮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靠拢政府,大胆检举揭发狱内的各类违规违纪事件,并能积极参加狱内组织的各项专项活动,表现积极。二、在担任伙房炊事员期间,不怕脏、不怕累、任劳任怨,积极主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并能主动照顾同部位的病犯,受到了广大干警的一致表扬,表现良好。三、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87分以上;并能积极的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类函授培训,认真学习,且均拿到了毕业资格证,表现优异。该犯自2010年6月至2013年1月计分考核累计获2633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633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选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杨选亮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选亮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