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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任小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925号罪犯任小龙,男,1987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川县,住延川县贾家坪镇刘家沟行政村。因贩毒罪经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10)延刑初字第000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执行自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起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03月02日送入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任小龙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任小龙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敢于同狱内违规言行做斗争,自投入改造以来,累计检举揭发狱内违规违纪行为十余次。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能按时独立完成作业,各课成绩均在86分以上。三、在生产���动中积极肯干,吃苦耐劳,能保质保量且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尤其是在担任看护工期间,能够尽职尽责,帮助病犯打饭、打水,整理内务卫生,认真完成监区分配的各项任务,不怕脏,不怕累,起到了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受到监区警察的大会表扬。四、自2011年6月至2013年1月计分考核成绩累计共获988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988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任小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任小龙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小龙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