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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岐民一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公司西宝分公司与甘肃省三运物流有限公司皋分公司、董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公司西宝分公司,甘肃省三运物流有限公司皋分公司,董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岐民一初字第00189号原告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公司西宝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业研发园A区15号北斗星数码大楼五楼。负责人王某甲,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某某、李某某,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甘肃省三运物流有限公司皋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崔家崖工业开发区19号。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经理。被告董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公司西宝分公司诉被告甘肃省三运物流有限公司皋分公司、被告董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公司西宝分公司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公司西宝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公司西宝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周    红    强代理审判员 李文婷代理审判员付亚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红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