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156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洪海与被告康凯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海,康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1568号原告张洪海。���告康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海与被告康凯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海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康凯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0元,由原告张洪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