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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156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洪海与被告康凯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海,康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1568号原告张洪海。���告康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海与被告康凯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海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康凯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0元,由原告张洪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