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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船民一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刘忠于与姜继科劳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于,姜继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一初字第73号原告:刘忠于,住吉林省德惠市。委托代理人:杨旭,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继科,住吉林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刘忠于诉被告姜继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忠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刘忠于负担。审 判 长  李建华审 判 员  曹彦英代理审判员  孙兴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笑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