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船民一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刘忠于与姜继科劳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于,姜继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一初字第73号原告:刘忠于,住吉林省德惠市。委托代理人:杨旭,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继科,住吉林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刘忠于诉被告姜继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忠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刘忠于负担。审 判 长 李建华审 判 员 曹彦英代理审判员 孙兴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笑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