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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平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合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誉创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宗维,誉创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平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合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新北市新店区北新路1段89号4楼。法定代表人戴义贤。委托代理人刘某红,广东某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侯宗维,男,台湾台北市人。被执行人誉创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白泥��村横东岭工业区东泰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64967457.法定代表人侯宗维。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深龙法民二初字第2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车辆管理所、工商、证券股权、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经查实,被执行人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伟审判员 陈 璟审判员 张智强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海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