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碑民三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魏洪东与被告西安有木有商贸有限公司、刘锋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洪东,西安有木有商贸有限公司,刘锋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0199号原告:魏洪东,男,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赵小萍,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有木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骡马市20号步行商业街0101号。法定代表人:刘锋,总经理。被告:刘锋,男,汉族,西安有木有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志刚,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典卓,男,西安有木有商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洪东与被告西安有木有商贸有限公司、刘锋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洪东与被告西安有木有商贸有限公司现已达成和解协议,由该公司支付原告魏洪东55000元,本案纠纷就此了结。现该公司已支付原告魏洪东55000元,故原告魏洪东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洪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洪东撤回起诉。诉讼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魏洪东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朱绍清审判员  马巧会审判员  吴养奇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