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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民申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陈丽珍与余金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丽珍,余金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2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丽珍。委托代理人:朱国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余金花。再审申请人陈丽珍因与被申请人余金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绍民终字第1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陈丽珍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陈丽珍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丽珍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卫国代理审判员  谭飞华代理审判员  陈艳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姚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