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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门商初字第015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与袁会、张善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张善兵,袁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门商初字第015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3877485-1),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解放中路699号。负责人冯雨楠,行长。委托代理人陆建成。委托代理人应向东。被告张善兵。被告袁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与被告张善兵、袁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鹤岗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奚晓卫 搜索“”